重磅新闻 | NMPA发布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(试行)征求意见稿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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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9日,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(试行,征求意见稿)》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程序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。
根据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(试行)征求意见稿》,创新药(1类)数据保护期6年、改良药(2类)数据保护期3年,仿制药(3类)数据保护期3年。
此处需要注意的是5.1进口产品,比如,按照5.1类提交上市申请的依伏卡塞片,最早于2018年3月23日在日本获得上市许可,国内是2022年8月17日提交境内提交上市许可,两者相差4年4月25天,实际数据保护期就是1年8月5天(6年减去4年4月25天),国内上市许可日期是2024年7月30日,数据保护期就是2026年4月3日。其他企业可以在2025年4月3日提交缩略上市申请。
以及3类(国内未上市化合物)产品,比如,按照化药3类提交上市申请的布立西坦片国内上市许可日期2024年6月28日,数据保护期3年就是2027年6月27日,其他企业可以在2026年6月27日提交缩略上市申请。
对于创新药而言,经过分子设计、临床前动物试验、再做I期、II期、III期临床上市,数据保护期六年并不多。对于改良新药而言,经过剂型设计、临床前动物试验、I期、II期、III期上市,虽然这些试验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缩略减免,但是保护期三年其实并不足够,小编建议NMPA在二类新药上进行一定的区分,良好的创新来自于良好的政策鼓励。当然,好在无论是创新药、改良新药都有足够的创新性,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,形成较长时间的专利壁垒。